岳父杀害女婿全家二审改判死缓 被害者亲属不认可 为何改判?

2021-04-10 15:13:54 作者: 岳父杀害女婿

  张钰称,10点35分许,其接到母亲打来的电话,说邹鹏他们来家里闹事,“要来抢孩子、房子”。她随即给物业打电话并报警。在返家途中,张钰又接到父亲张志军的电话,让她打120急救电话。待其到家时,警察已经封锁了现场。医疗人员到达案发现场后,发现邹鹏、杨某芬已当场死亡,邹某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凶犯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2019年12月20日,成都市中院审理此案。检方指控,张志军持刀捅刺三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求其刑事责任。张志军方则辩称,“不是故意杀人”,案件是由家庭纠纷引起的,不是预谋的犯罪行为,具有自卫性质,且张志军与被害人三人关系特殊,请求从轻处罚。

  成都市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志军因家庭纠纷持尖刀连续捅刺他人胸部腹部数刀,致被害人邹鹏、杨某芬、邹某海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此案因家庭纠纷引起,双方为争夺孩子发生争执,被告人并未面对我国刑法规定的不法侵害,其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且其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无论是否预谋犯罪,均不影响定刑和量刑;张志军系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成都市中院据此判决张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张志军上诉。他提出,本案系家庭婚姻纠纷引起,被害人对引发案件有严重过错,且上诉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原判决只考虑严重后果而不综合分析本案的起因、经过及上诉人所面临的危急状态,对上诉人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也辩称,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害人有过错;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张志军有自首、认罪悔罪,获取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案不属于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的案件。

  对此,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在10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张志军因家庭纠纷持尖刀连续插刺他人胸部、腹部数刀,致被害人邹鹏、杨某芬当场死亡,邹鹏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张志军在明知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并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

  关于张志军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案件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志军作为曾有从军经历的成年人,明知捅刺他人胸部、腹部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仍持利刃连续捅刺邹鹏、杨某芬胸部数刀,捅刺邹某海胸腹部一刀,致三人先后死亡,张志军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具有害他人的直接故意和实际后果,因此“原判决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正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由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这起造成了女婿一家三口遇害的案件确因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在处理家庭纠纷及子女抚养方面亦有不妥,但非张志军杀人的必然因素,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因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四川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张志军确有自首、自愿认罪、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在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方面,法院认为案件发生在特定亲属之间,基于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抢夺孙女,张志军劝阻无效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及亲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实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致其犯罪行为的可谴责程度降低,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同时,张志军作案后,在被害人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尤其是被害人邹某海被其捅伤后,没有继续加害,反映出其在激情犯罪后认罪、悔罪的主观心态,因此从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来看,“尚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犯罪目的极其卑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