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为信用信息采集划四条“红线”

2021-01-13 10:07:48 作者: 央行为信用信

  为进步征信事务活动的透明度,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推进信誉信息在信息供给者、征信组织和信息运用者之间依法合规运用,央行1月十一日就《征信事务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揭露征求意见。

  自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征信业进入快速开展的数字征信年代,新的业态不断涌现,但由于缺少清晰的征信事务规矩,导致征信鸿沟不清,信息主体权益维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不断出现。

  《方法》的推出契合征信业标准开展的需求。《方法》首要包含四方面:一是对信誉信息和征信事务做了清晰规则,使征信监管有法可依;二是从维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视点对信誉信息收集、收拾、保存和加工进行了规则;三是标准信誉信息的运用,保证用于合法意图;四是对信誉信息安全和跨境活动进行了规则。

  《方法》将为金融经济活动供给服务、用于判别个人和企业信誉情况的各类信息界定为信誉信息,其信息服务活动为征信活动。信誉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讯、债款、产业、付出、消费、生产经营、实行法定责任等信息,以及根据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誉情况构成的剖析、点评类信息。

  《方法》清晰,征信组织不得以删去不良信息或不收集不良信息为由,向信息主体收取费用。征信组织不得以不合法方法收集信息;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奉告收集的意图、信息来历和信息规模等,收集非揭露的企业信誉信息,应当获得企业赞同;收拾、保存、加工信誉信息,应遵从客观性准则,不得篡改原始数据。

  在收集信息方法方面,《方法》对征信组织划了四条“红线”:不得以诈骗、钳制、诱导的方法收集信誉信息;以向被收集的个人或企业收费的方法;从不合法途径收集;以其他损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法。从事征信事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依法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证信息安全,防备信誉信息走漏和乱用。

  《方法》规则,征信组织不得对信誉点评成果进行许诺;不得运用对点评成果有暗示性的内容、借用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名义进行市场推广;不得以钳制、诈骗、诱导的方法向信息主体或信息运用者供给征信产品和服务;不得对征信产品和服务进行虚伪宣扬等。